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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量名不存在
政府不应对企业破产行为过度干预
在新一轮世界金融危机来临之际,许多人担心中国将出现一轮破产狂潮,法院也将会因破产案件的激增而不堪重负。但事态的发展却完全出乎意料之外,社会普遍担心的破产狂潮不但没有如期而至,而且据调查多数法院所受理的破产案件却出现不升反降的态势。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我国政府对金融危机的判断准确,化解金融危
如何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清算工作中的作用
各位专家、学者、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今天很高兴有机会和各位破产法专家、学者、法官以及从事破产事业的一些实际工作人员齐聚一堂,共同研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问题。下面,我想从如何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清算工作中的作用这个方面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在新《破产法》实施前政府在破产清算工作中的作用 由于我国的
破产案件审理情况简介及相关法律问题
我院原名为四川省涪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处长江与乌江交会处,下辖五个基层法院,1997年重庆直辖后,更名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是一个小体量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破产案件,绝大多数系因政府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有管理)进行产权产业结构调整、资产重组或因三峡工程移民搬迁引起。从实际情况看,我院直
重整程序中破产管理人的监督职责
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的核心任务不同,具体负责人的选任上也应有所区别。前者的目的在于用债务人的财产去偿还债权,所以,整个清算过程理应交由独立的第三人具体负责;后者的目的在于继续经营债务人的业务,并拟定和执行重整计划, 由于熟悉债务人经营业务的是债务人自己,理应充分发挥债务人的作用。也就是说,管理人的
适任原则应是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基本原则
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对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概言之,有法院主导型、行政机关主导型和债权人会议主导型三种模式。其中,法院主导型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所采用。所谓法院主导型是指破产管理人由法院直接任命或指定,债权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对法院任命或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无权干预,或虽允许其提出异
大胆探索上市公司重整的路径(朝华科技及星美联合重整案审理工作总结报告)
2007年11月及2008年3月,本院立案受理了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科技)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联合)两个上市公司重整案。二案的受理,对我院既是一个挑战,也是一次难得的学习《破产法》的机会。有幸的是,两个案件各经过一个月零几天的艰苦努力,均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方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若干问题思考
与债务人申请破产相比,债权人申请破产不仅由来已久,而且最容易导致破产程序的滥用。自债务人立场而言,债务人申请破产可称之为“自愿性破产”,债权人申请破产则被称为“非自愿性破产”。现代各国破产法均认可债务人和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我国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破产法》亦是如此。不过,就债权人
论重整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表决
在重整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出资人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就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并相互妥协,最终达成各方相对满意的协议,这些协议最终以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形式被固定下来,以资关系人共同遵守。但由于《破产法》新成,重整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表决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未能得到立法的解决,本文将在简单介绍破产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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