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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企业债转股若干问题探讨
韦忠语 张海 (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摘要: 债转股是减轻企业财务负担、恢复公司运营能力的重要工具之一。在企业重整中,债转股不仅必要,且有其特殊性。作为企业
重整程序中税收债权的调整问题研究
张海 内容摘要: 重整计划草案是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是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及各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意思自治契约。作为破产企业的重要债权之一,税收债权的调整与表决对重整计划
论银行破产债权人的类别化保护
* 韦忠语 摘要 :商业银行破产具有与其他企业破产所不同的特殊性。在债权人的构成上,商业银行涉及众多不特定债权人如存款人、理财产品购买者、同业拆借银行等,不同债权人与银
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判断标准 ——兼论《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
王治超* 内容摘要: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判断标准是近年来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第 32 条将关联企业成员之
重整经营控制权问题探析 ——托管人经营控制权
(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胡小燕) 一、重整经营控制权模式 1.基本模式 经营控制权的分配直接影响到重整程序的成败,如何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分配经营控制权关乎重整企业的命运。从
实体合并规则在我国关联企业破产程序中的适用研究
(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胡小燕) 当前,关联企业破产屡见不鲜,但破产法、公司法的主要规范对象是单一公司实体,并未针对关联企业的特殊性作出相应有效的规定。由于关联企业
适任原则应是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基本原则
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对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概言之,有法院主导型、行政机关主导型和债权人会议主导型三种模式。其中,法院主导型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所采用。所谓法院主导型是指破产管理人
大胆探索上市公司重整的路径(朝华科技及星美联合重整案审理工作总结报告)
2007年11月及2008年3月,本院立案受理了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科技)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联合)两个上市公司重整案。二案的受理,对我院既是一个挑战,也是一次难得的学习《破产法》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若干问题思考
与债务人申请破产相比,债权人申请破产不仅由来已久,而且最容易导致破产程序的滥用。自债务人立场而言,债务人申请破产可称之为“自愿性破产”,债权人申请破产则被称为“非自愿性破产”。现代各国破产法均认可债务人
论重整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表决
在重整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出资人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就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并相互妥协,最终达成各方相对满意的协议,这些协议最终以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形式被固定下来,以资关系人共同遵守。但由于《破产法》新成,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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