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若干问题思考
发布日期:2018-02-02 09:55 文章来源:重庆海川资产服务
       与债务人申请破产相比,债权人申请破产不仅由来已久,而且最容易导致破产程序的滥用。自债务人立场而言,债务人申请破产可称之为“自愿性破产”,债权人申请破产则被称为“非自愿性破产”。现代各国破产法均认可债务人和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我国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破产法》亦是如此。不过,就债权人申请破产问题来说,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过于简单,对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积极条件、申请破产的必要限制、特殊债权人申请破产等问题未作出具体规定,以致此类案件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从而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法学理论,探讨债权人申请破产问题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是主动出击还是被迫无奈
       我们知道,在破产法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即在破产免责制度产生之前,破产立法的着眼点是如何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此时的破产制度完全是作为债权人执行债权的工具和手段而存在,债务人的地位虽处在不断的变化和改进之中,但始终都不可能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救济和利益上的好处。因此,在这一阶段,债权人是唯一的破产申请人。债权人启动破产程序,当属主动出击,谈不上被逼无奈。但是,在破产免责制度产生之后,破产立法开始关注债务人的利益,赋予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破产法之所以赋予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权利,目的是保护诚实的债务人,使他们有重新开始的机会。当然,从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上看,债务人最清楚自己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也最了解自己有无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不仅如此,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到期债务也可视为其行使财产处分权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债务人是诚实的,一经申请破产就可享受破产免责的优惠,因此,对债权人来说,申请破产已变得毫无意义。实践中,债权人较少提出破产申请就是最好的例证。
       既然如此,是否可以这样认为,随着破产免责、和解和重整制度的发展完善,债务人申请破产日益成为常态,债权人已无必要申请破产。当然不能。因为即使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也可能基于种种原因,无意寻求破产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为求获得合理受偿的机会,避免债务人不申请破产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启动破产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讲,债权人申请破产,与其说是主动出击,还不如说是被迫无奈。
二、如何合理限制债权人申请破产
       前面我们是站在债务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如果换一个角度,假如法律赋予债权人决定债务人是否破产的命运的权利,也会给债务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甚至无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对债权人申请破产必须加以限制,以防止其滥用破产申请权。
       首先,申请破产的债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合法、有效,且未超过诉讼时效或者申请执行期间的;(2)具有金钱或财产给付内容;(3)已届履行期;(4)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得到全部清偿;或者虽未经法院强制执行,但债务人作为被执行人在其他执行案件中不能清偿债务;(5)虽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债务人对债权无异议。
       其次,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即必须符合法定的人数和法定的债权数额才能申请破产。例如,英国新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其无担保的债权必须达到750英镑。加拿大破产法规定,只有当债务人负债超过1000加元时,债权人才能提出破产申请。美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总数在12人以上的,必须有3名以上债权人,其无担保的债权总额在10000美元以上时才能提出破产申请,此外,美国破产法还规定,不允许为了便于提出破产申请而转让或者取得债权。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债权人仅有一人,是否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也即债权人申请破产是否以多数债权人的存在为条件。对此,理论上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分。肯定说认为,债权人只有一人也可申请破产,因为通过破产法上的一些制度(如撤销权)可使债权人获得更多的清偿。否定说则认为,债权人只有一人时,可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获得清偿,不必申请破产,因为破产法主要解决的是多数债权人之间因债务人有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而发生的相互冲突,其目的是保障多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笔者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债权人申请破产都应以多数债权人的存在为条件。但是,如果多数债权人中只有一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其余债权人与债务人已达成私下和解协议,或者虽未与债务人达成私下和解协议,但认为债务人有偿债能力而不必要提出破产申请,在此情形下,为避免因债权人申请破产给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带来损害或不必要的麻烦,法律应对单个债权人申请破产予以限制。如美国破产法规定,若全体债权人人数低于12人,则其中一位债权人,只有其所代表的债权额高于11625美元,才能单独申请债务人破产。
       合理限制债权人申请破产,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减少因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给债务人带来的震荡和负面效应;另一方面,体现了债权人的团体意识。如果允许单个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就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由占到期债权份额一定比例的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可以代表大多数份额的债权人利益和意愿,充分体现了对债权人的平等保护。另外,合理限制债权人申请破产还可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申请破产没有作出任何限制,这就是说,只要一个债权人,无论其债权额是多少,都可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大缺陷,实有必要加以完善
三、几种特殊债权人申请破产问题
(一)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能否申请破产
       通常认为,债务人破产时,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通过对担保物的执行就可以使其债权得到实现,且破产程序的成本较高,因而债权人无须费力去提出破产申请。所以,多数国家的破产法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享有破产申请权。但在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其债权数额时,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其放弃和不足的债权额部分享有破产申请权。我国《企业破产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从条文的理解来看,并未排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有学者认为,“有担保债权人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实为假命题,真命题应为“有担保债权人在申请破产时是否需要放弃担保”。笔者认为,这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两个问题,两个问题都有意义。
(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人能否申请破产
       对此问题,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在民事执行程序上不能请求执行,因此债权人不得申请破产。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既然破产法规定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可作为破产债权行使权利,当然该债权人有破产申请权。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附解除条件和附终期的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期限未到来之前,债权人自然享有破产申请权;对于附停止条件和附始期的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期限未到来之前,债权人不享有破产申请权。至于附解除条件和附终期的债权在法院受理案件后、破产程序终结前,所附之解除条件成就、所附之终期到来,应如何处理,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三)自然债权的债权人能否申请破产
       对此问题也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债权因诉讼时效经过而成为自然债权,由于法院在接受破产申请时没有义务查明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时效抗辩应由债务人援引,所以法院原则上应推定债权人为适法的申请人,也就是说,自然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成为破产申请人。否定说认为,破产程序是一种特别的概括执行程序,自然债权在一般实体法上没有执行力和请求力,在破产法上也就不能请求开始破产程序,否则,无异于强迫债务人履行自然债务。笔者赞成否定说,认为自然债权的债权人不应享有破产申请权。因为如果赋予自然债权的债权人以破产申请权,就相当于赋予自然债权以请求力,这不但对债务人不公,也不符合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
最后,笔者建议,为了平衡保护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在限制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同时,应规定债务人有申请破产的义务,即当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恶化到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必须主动提出破产申请,否则应对其过失或故意不申请破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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