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院根据债务人重庆山洞水泥厂的申请,受理了重庆山洞水泥厂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经本院审查,申请人从山洞水泥厂因产品单一、技术含量不高,重庆山洞水泥厂缺乏市场竞争力,生产经营举步艰难
  • 本院根据债务人重庆通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立案受理了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未收到本院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 本院根据债权人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已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涪法民破字第000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重庆市涪陵宇达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
  • 本院根据债务人重庆青木关陶瓷厂的破产申请,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沙法清(预)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立案受理了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 重庆双凤棉织厂根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批复,决定对重庆双凤棉织厂实施解散清算,并成立清算组。请该厂债权人于本厂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厂清算组以书面形式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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