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法民破字第00003-7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重庆通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立案受理了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未收到本院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管理人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3年12月30日9时再本院第2审判庭,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东路18号召开。望准时参加,并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有委托代理认得,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通知。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1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