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债权人:
本院根据债务人重庆青木关陶瓷厂的破产申请,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沙法清(预)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立案受理了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未收到本院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管理人重庆青木关陶瓷厂破产清算组(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37号9楼,联系人:熊书琪,联系电话:66357929、13452954029)书面申报材料,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3年9月27日10时在本院第2审判庭(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东路18号)召开,望准时参加,并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通知。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1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