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
发布日期:2018-01-30 10:04 文章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在立法理念及立法技术上较之旧破产法都取得了重大进步,其亮点之一就是建立了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导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以替代过去的政府主导的清算组制度,使之与国际通行的破产法律制度相衔接,这为中介机构施展自己在破产清算中的作用提供了重要平台。破产法实施两年以来,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或者作为管理人成员单位介入破产程序的数量呈现上升态势,介入程度也不断加深,在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渐得以体现。
一、发挥专业优势,保障程序高效透明、公平公正
       由于政府人员组成的清算组的工作人员本身负担着许多政府职责,大多没有富余的时间研究破产法律法规,以致破产程序中的法律规定不能完全贯彻,程序的衔接也经常出现不连贯,清算程序因此被长时间拖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对破产企业的清理。并且由于专业和精力受限,清算程序甚至不能完全依法进行,很多债权人就因为通知不到位而错过了参与破产程序的机会。但是与不收报酬,责任相对较小的政府部门组成的清算组不同,中介机构参与到破产案件中后鉴于破产法对管理人的严格要求,情况就有了明显改观。2007年11月16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最能体现这一点。朝华科技是1997年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是上市公司,因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也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个人债权人杨芳申请破产重整。
       2007年11月27日我公司被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为朝华科技重整管理人的组成单位,全面的参与到朝华科技重整中。在我们被指定为管理人成员到12月18日债权申报期截止的短短二十几天的时间里,共通知债权人七十多家,安置职工四十多人,几乎穷尽了所有的债权人,以实际行动彰显了破产法及管理人对每一个债权人、每笔债权的尊重,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知情权及参与重整程序的权利。在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我们依法受理、审查债权申报六十九家,涉及债权总金额二十多亿元,其中否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五亿多元,我们的工作得到债权人、债务人、法院、管理人的广泛认同。
二、积极配合政府清算工作,缓和社会矛盾
       虽然破产法生效后,管理人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独立担任,但是存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或者在破产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等情况的依然由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由于政府主导的清算组多由不同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他们更多时间从事的是政府职能工作,而非专职从事清算工作的专业人员,没有专业人员参与的政府部门主导的清算组即容易造成人力资源浪费,又不能及时有效的推进破产清算工作,导致社会矛盾不能及时解决,不利于社会稳定。在我们参与清算的破产案件中有一家大型国有企业——重庆特殊钢(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特殊钢(集团)有限公司是建国前成立的大型国有企业,破产时有职工11653人需要安置。在我们进驻特殊钢公司以前,因为工作人员配备欠缺,尤其是熟悉破产程序的专业工作人员有限,影响破产程序快速、有序的推进。同时,因为国有老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众多,导致职工矛盾比较突出,甚至多次出现职工围堵高速公路的大型群体事件。我们介入到破产清算过程中后,凭借自己专业、专注的优势,对内为清算组提供有效的法律政策方面的咨询,对外贯彻政府及清算组的决策,积极展开破产法规、破产政策的宣传工作,认真收集、解答职工提出的各种疑难问题,妥善解决社会矛盾;同时,由我公司财务副总直接领导的财务组也根据清算组安排展开了对破产企业资产及职工欠费等的清理,并及时协助清算组制作了职工安置方案。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政府部门组成的清算组工作人员一人多职,对破产立法、财务技术掌握不够全面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加速了破产清算进度,也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及时解决。
三、认真负责,积极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关注社会效果
       破产作为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但退出时的“阵痛”又会给其它市场主体及消费者带来一定的冲击。中介机构介入破产程序后,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的有效施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企业平稳退出市场,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
       重庆华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为主的房地产企业,2006年在重庆市涪陵区开发了朝华新城等一系列的楼盘。但房屋进入预售阶段后,由于华祥公司的资金链突然断裂,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负债巨大,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按照政府预先设计的清算程序,未建成的“烂尾楼”将停止建设,按现状予以拍卖,拍卖款首先清偿所欠的建筑商的工程款,而已经缴纳了购房款的消费者只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债务人返还购房款。但是因为烂尾楼的变现价值远远低于建成后的商品楼,并且华祥公司的大部分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了抵押权或存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流动资金及其他流动资产严重不足,这使得购房者按照破产清算程序申报债权后获得清偿的比例很低,甚至得不到清偿。几百购房户了解到自己省吃俭用很多年的积蓄及后半生幸福生活的美好憧憬一夜之间即将化为乌有的时候,情绪非常激动,甚至有些购房者作出了一些过激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的过激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他们的遭遇的也是值得同情的,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政府相关部门甚至考虑动用巨额财政资金补偿购房户的损失,减小华祥公司破产给地区带来的冲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在我公司参与清算华祥公司的过程中后,对上述问题从法律层面上进行了认真的研讨,根据对破产法、《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我们认为缴纳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房屋买受人的购买权优先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又优先于抵押权。结合07年房地产市场走势看好的预期,管理人与承包方协商,继续销售存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剩余存量商品房,新售房的房款及已售房的房款补差用于优先偿还承包方的工程款。鉴于前期同承包方及购房户良好的沟通,我们向清算组负责人提出了变更建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中价款及交房时间等条款后继续履行相关合同的建议。经过多次研究,我们的建议获得了清算组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赞同,债权人会议上也得到与会债权人的高度认可。虽然在华祥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我们付出了更多的汗水,但是我们的努力也同样得到了令人满意的回报:购房者目前已经搬入新居,承包方拿到了工程款,地方政府也减小了财政资金损失。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华祥公司平稳的退出市场,有效的保障了购房户、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成功化解了可能发生的群体事件,维护了社会稳定,真正做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为地方政府排了忧解了难。
四、摒弃传统观念,兼顾债务人利益
       新《破产法》生效后,虽然面对激烈市场竞争部分企业选择了通过破产清算的方式退出,但是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也已经成为了市场主体实现自身重建,恢复竞争力,重返市场的重要手段。
       重整制度、和解制度把清理债务与拯救企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尤其是重整制度,它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建立于企业复兴的基础上,力图使企业的营运价值得以保留,从而使债权人得到比在破产清算分配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目前,重庆大学科技实业总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我们公司作为独立管理人全面负责对这家企业的清理。在清算过程中,我们发现债务人虽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但是相对于其它破产清算企业而言,资产状况比较良好,债务人完全有能力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善现在的经营状况,并且大股东也具有重建这家企业的强烈愿望。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利益的冲突再一次交织在一起。虽然为了消除破产原因,使企业摆脱困境,可能会对债权人的债权作出一定的调整,但是考虑到企业的营运价值远远高于它的清算价值,并且企业复苏也有更利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为了能够兼顾债务人利益,我们正在努力促成企业重整。
       从中介机构在破产程序中的几个作用我们可以看到,破产事务的处理不仅专业性强,而且耗时费力,责任重大,没有一批专业的中介机构,破产法建立的企业退出市场竞争的机制是难以保障的。作为一个专业的清算机构,《破产法》实施两年以来,我们清理的破产企业、重整企业已有33家,各种类型的破产案件中共计清理资产136.59亿元,企业负债167.01亿元,安置职工21246人,在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地区社会经济稳定方面尽了一份绵薄之力,并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我们也希望以后的服务能够更上一层楼,努力发挥中介机构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为我国的清算行业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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