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继续/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报告
发布日期:2018-01-30 13:21 文章来源:重庆海川资产服务
(××)×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债务人名称)债权人会议:
       本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经调查认为,债务人继续营业将不利于/有利于广大债权人、职工和相关各方的利益,决定继续/停止债务人的营业,详细里有见附件《关于继续/停止债务人营业的分析报告》。主要理由详见附件《关于继续/停止债务人营业的分析报告》。
       报请法院的: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

       特此报告。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
《关于继续/停止债务人营业的分析报告》。
本文书格式“摘自《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和《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适用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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