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债务人名称)债权人委员会:
本管理人履行职责过程中,拟实施下列行为:
1、拟实施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涉及的金额、行为的向对方、实施的时间等;
2、行为的实施方式和程序;
3、实施该行为的原因;
4、对债务人财产的影响;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
因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之一,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尚未召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请贵院予以许可。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
因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现根据该条规定,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报告人民法院的:
因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之一,且债权人会议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贵院报告。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本文书格式“摘自《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和《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适用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