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破产财产最后分配用)
发布日期:2018-01-30 11:36 文章来源:重庆海川资产服务
(××)×破管字第×号
各×××(破产人名称)债权人:
       《×××(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年××月××日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年××月××日经××人民法院(   )×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根据《×××(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破产企业名称)破产财产实施×次分配,本次分配为最后分配(或者:×××(破产企业名称)破产财产实施一次分配,本次分配即为最后分配),确定于××××年××月××日实施。
       最后分配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元,其中,……(列明不同清偿对象的分配总额)。
       对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提存分配额的处置:

       在本次分配前,管理人对附有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共计人民币××元的债权分配额进行了提存。在本次分配公告日,分配额共计人民币××元的债权的生效条件仍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分配额共计××元的债权的生效条件已经成就(或者解除条件仍未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特此公告。       

       对未受领的分配额的提存:
       对本次分配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以及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对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分配额的提存:
       分配额共计人民币 ××元的债权,因在本次分配公告日涉及债权确认的相关诉讼/仲裁尚未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管理人将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将由××××人民法院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特此公告。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本文书格式摘自“《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和《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适用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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