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劳动局:
你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请示》忠劳发〔200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0〕75号对其适用范围有严格限制,即仅适用于经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凡属于上述范围的企业破产,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应按渝办发〔2000〕75号文件及有关配套规定办理。原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市委市政府加快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中有关劳动工作问题的通知》渝劳办发〔1997〕43号中关于改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不再执行。国家对职工提前退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凡属于渝办发〔2000〕75号文件规定范围的企业破产,职工安置费计提办法及标准应按渝办发〔2000〕75号文件及有关配套规定办理。其他改制企业仍应按照原重庆市劳动局渝劳办发〔1997〕43号文件精神,采取多种途径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对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按不超过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提取安置费。安置费的具体计提标准和发放办法及职工自谋职业的办理程序应在职工安置方案中加以明确,并按有关规定审议批准后执行。
三、破产企业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企业破产前已参加失业保险但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破产时按规定补缴失业保险费后,职工失业后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破产企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此给职工造成损失的,可要求企业予以补偿。
二OOO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