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劳社函〔2000〕35号
目前,一些即将破产的企业纷纷询问,1986年10月1日前。参加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试点的企业招收的合同制职工,是按原固定工的政策,发给一次性安置费,还是按1986年10月1日后招收的合同制职工的政策,发给经济补偿金。经研究,对这部分职工宜按原固定工的政策对待。其理由是:在新招工人中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全国都是以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为标志,此前各地仅在少数企业进行试点。
请你们在宣传解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0〕75号和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对〈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职工安置政策解释的通知》
渝经发〔2000〕165号的相关内容时,按这一口径宣传解释。
二OOO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