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经企改〔2002〕27号
市级各工业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计经委、大型国有企业: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并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决定对《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对〈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渝办发〔2000〕75号职工安置政策解释的通知》渝经发〔2000〕165号中有关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的安置政策作如下调整:
1.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
2.凡199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入伍的军人,转业、退伍后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安置计划安置到企业的,在企业破产时,按照固定工的安置政策执行;凡1992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入伍的军人,转业,退伍后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安置计划安置到企业的,在企业破产时,按照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安置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