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川视角 /第六十二期浅谈破产中涉外民间借贷债权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3-09-14 10:27 文章来源:

在破产债权审查过程中,管理人遇到涉外债权申报的情形比较少见。近期,笔者就遇到一个涉外民间借贷债权的案例,各方就债权本金和利息的认定标准、涉外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适用及以外币结算债权的折算金额等问题产生了争议,简要案情复杂,现简要论述如下,望抛砖引玉。


一、案情简介

1997至2000年期间,中国A公司多次向美国B公司借款用于经营,累计达300万美元,月利率按3%计算。2003年年底,经双方确认:B公司欠A公司借款本息合计1000万美元。此后多年,A公司偿还了B公司少量借款利息。2022年10月,A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B公司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



二、争议焦点及处理建议

(一)关于债权本金及利息的认定

B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以1000万美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3%,从2003年底计算至破产受理日主张借款利息。


管理人认为,B公司借款债权本金300万美元成立,但借款利息的计算基数1000万美元包含了利息,还需另行计算。本案借款时间在1997年至2000年期间,当时适用的法律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该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知,计算本案借款利息应以初始借款本金额300万元为基数,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鉴于B公司的300万美元借款本金分别来源于多笔款项,管理人分别计算各笔借款至债务人破产受理日的本息,利率的具体计算标准为:当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月利率3%的,适用月利率3%;反之,则适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二)关于涉外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适用

由于本案涉及民间借贷,且当事人的借款利息超过我国法定限额,管理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借款利息进行调整。债权人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借款主体之一的B公司为美国公司,应适用美国的法律规定,由于美国法律并未对民间借贷利息上限进行规定,双方约定月息3%合法有效,管理人不应依照中国法律对债权人的借款利息进行调整。


管理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本案纠纷属于涉外民事关系,具体为涉外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适用应当适用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由于借款人A公司住所地在中国重庆市,因此本案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实体法作为判断双方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据了解,B公司此前与A公司发生与本案借款债权相关的其他纠纷时,双方均主动援引了中国的法律规范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故管理人据此认定B公司已对本案纠纷选择适用了中国法律。因此,管理人依据我国对民间借贷纠纷的相关规定审查确认B公司与A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于法有据。


(三)关于以外币结算债权的折价问题

管理人审查债权时,按照债务人破产受理日的美元兑换人民币的国际汇率折算B公司的实际债权金额。债权人提出异议,认为应按B公司完成出借义务时美元兑换人民币的国际汇率折算债权金额。


管理人认为,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此前达成的《借款协议》及后续《结算协议》可知,双方确认债权成立及还款时均以美元作为债权结算货币,例如,《结算协议》中列明的某几笔款项时,特地把以人民币金额根据近期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换算成美元金额进行了偿债。对于以外币结算债权的折算问题,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有规定,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第七十五条规定:“申报的债权为外币结算的,应以破产申请受理日公布的同一币种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债权额,进行申报。”因此,管理人按照债务人破产受理日的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折算B公司债权申报金额并无不当。



三、余论

 对于本案,笔者的体会有以下几点:1.审查涉外债权时需注意准据法的确定,确认债权金额时关注是否以外币结算及具体的折算汇率;2.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由于我国多次调整利率上限,相关规定较为杂乱,需注意查找借贷行为发生时适用的法律规定;3.管理人在破产实务中,需灵活掌握“禁止反言”规则,有时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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