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川视角/第四十一期 浅析案件受理费债权审核认定
发布日期:2021-08-08 21:52 文章来源:

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时,依法由原告预交的费用。案件审结后,由法院决定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如果法院裁定或判决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负担,而败诉方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能否就该案件受理费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又应如何审查认定?本文旨在以案件受理费退还与破产债权申报审查为视角,对管理人就债权人申报案件受理费债权之审查路径进行探讨。

一、诉讼费用交纳及退还规定

案件受理费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之规定,诉讼费用即当事人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时应交纳的费用,该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进一步确认案件受理费及缴纳计算方式。

案件受理费通常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需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此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之规定,可以得出案件受理费只有在胜诉人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情况,人民法院才可不予退还。

二、诉讼费用退费实践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诉讼费用退费主要包含以下情况:

1、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

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案件受理费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3、以调解结案、当事人申请撤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当事人已经全额交纳的,可以申请退费;

4、民事案件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民事案件不能继续审理的。

5、二审法院依法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6、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7、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此外,部分地方高院也发布了关于案件受理费退费的通知及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费退费管理的通知》第一条除规定上述诉讼费退费情形外,还将“判决生效后,胜诉方已经预交但其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当退还其不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明确列入范围。该通知第二条进一步规范诉讼费退费办理流程,由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结算,审核完毕后将《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与法律文书一并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前往财务办理结算手续。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胜诉退费”专项整改活动的通知》(沪高法[2018]111号)指出在实际操作中,因预交诉讼费入账后需统一进国库、各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畅、依法及时退费意识不强等原因,以及司法实践中败诉人交纳诉讼费用后再退还胜诉人等办案习惯影响,导致一些案件胜诉后诉讼费用退还周期较长,故开展“胜诉退费”专项整改活动。整改提出的主要要求如下:1、严格执行“生效后15日内退费”等法律规定,切实杜绝迟延退还胜诉方预交诉讼费用情况发生;2、败诉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执行局应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诉讼费用执行工作,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不得就退还预交诉讼费另立执行案号。即胜诉方办理退费应严格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予以执行,不应以败诉方缴纳诉讼费为前提再行办理退费。

《海南省诉讼费管理办法》明确“省财政厅定期将诉讼费收入的30%转入各级人民法院备用金专户。各级人民法院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办理提现。备用金的使用范围是:(一)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等法律文书,退还当事人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其他诉讼费。(二)移送管辖案件、指定管辖案件、异地执行并委托实际执行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案件,应当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其他诉讼费。”

因各法院的退费标准不一,办理退费时需要征求承办法官的具体意见,就现状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申请退费与申请强制执行分立型。即判决生效后,胜诉方既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退费,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案件受理费。

2、申请强制执行前置型。即判决生效后,胜诉方不能立即向法院申请退费,而是需要经过强制执行程序,经强制执行后案件受理费仍未得到清偿的,才能向法院申请退费。

显然,最高人民法院也意识到了实践中各地各法院对于诉讼费退费标准、退费条件、退费程序等要求不一等问题。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法发〔2019〕16号]中就明确要“制定规范诉讼费退费和追缴的管理规定,规范诉讼费的强制执行”,希望该规范早日出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更好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秩序。

三、债权人案件受理费申报债权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判决书内容包括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即“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系并列关系,结合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及退费的相关规定,除“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情形外,胜诉方已预交但不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应向人民法院申请退还,法院也应当予以退还。因此在大部分情形下,法院才是督促败诉方支付未支付诉讼费用的适格债权人。

具体到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这一规定亦认可了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属于可申报的债权。在此前提下,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最终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可分为两种情况:

1、法院将案件受理费退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应由法院向被告收取,法院对被告享有要求支付案件受理费的债权,被告进入破产程序的,由法院享有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权利。

2、法院不将案件受理费退还给原告,相当于原告代被告支付了案件受理费,此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代交的案件受理费。换言之,原告代位法院取得了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被告进入破产程序的,原告享有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权利。

四、管理人审查认定路径

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退费

如前所述,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除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情形外,诉讼费用应由胜诉方向法院申请退还,债权人向法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此外,从实际清偿数额出发,案件受理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但系普通债权需按比例清偿,因此向法院申请退还诉讼费是债权人最优选择。

结合各地法院退费实践认定

1、法院不予办理案件受理费退还手续,也未提供相应文书表明由债权人主张案件受理费。

此时,管理人并无相应法律、司法解释依据就债权人申报的案件受理费予以确认,如债权人坚持其享有案件受理费之债权可通过债权确认诉讼予以解决。

2、法院不予办理案件受理费退还手续,但提供相应文书表明由债权人自行向管理人主张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6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0条第3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法院怠于向人民法院申报案件受理费时,胜诉方有权代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代位权在民法典中被规定于“合同的保全”一章中,理论上有观点认为债权人行使的是代位保全债权的行为,即为了防止债务人(本文中指人民法院)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自己的债权能够得以清偿,并非是一种强制执行行为,因此即使代位权人申报之债权得到确认,管理人仍不能直接对其进行清偿。但案件受理费存在其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在本文分析的情形中,案件受理费的权利主体不是当事人就是法院,因此如法院确认不主张案件受理费、同时债权人放弃向法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仅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而管理人仍不对此债权予以审查确认的,那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将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精神,建议在此情形下对债权人代位申报的案件受理费予以确认并在破产程序中予以清偿。上述操作方式既符合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关于案件受理费作为破产债权申报、民法典关于代位申报债权及代位权行使效果直接受偿规则之规定,又避免在各地各法院对于诉讼费退费标准、退费条件、退费程序要求不一的现状下对债权人合法权益进行不当损害。

 

 


参考内容:

1.《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陈晓君 郝振-《人民司法》2021年底7期

2.百君实务丨案子胜诉对方却破产了,案件受理费应该找谁要?-王雨,百君律师事务所https://mp.weixin.qq.com/s/6TLf2cnbYsNz6iSwpi7DBw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费退费管理的通知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胜诉退费”专项整改活动的通知》(沪高法[2018]111号)

5.《海南省诉讼费管理办法》

6.《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法发〔20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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