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1日,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2015)沙法清(预)字第00001、00002、00003、00004号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受理四家企业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我司在接到指定后,立即组织法律及财务专业人员组建了四家企业的破产项目组,并按照法院规定时间着手债权申报工作,截止2015年9月6日,管理人共收到轴承公司债权申报13份,申报总金额226,657,861.75 元;经审查,管理人初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226,050,044.79 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23,160,132.00元;否认的债权金额为607,816.96 元;共收到汽车轴承厂债权申报8份,申报总金额75,331,541.27 元;经审查,管理人初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74,840,337.66 元,否认的债权金额为491,203.61元,均为无财产担保债权;共收到标件厂债权申报8份,申报总金额19,194,880.80 元;经审查,管理人初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19,170,990.56 元,否认的债权金额为23,890.24元,均为无财产担保债权;共收到昌泰公司债权申报5份,申报总金额11,379,144.98元;经审查,管理人初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11,336,376.08元,否认的债权金额为42,768.90元,均为无财产担保债权;不仅如此,管理人还参与了多起涉及四家企业的多起债权诉讼。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到场债权人审核了债权并表决通过了四家企业的财产管理方案及财产变价方案,因重庆轴承工业公司从经营决策、人员管理、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完全控制了另外三家企业,导致重庆轴承工业公司与另外三家企业出现严重的人格混同。现四家企业均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受理破产,为了保障劳动者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破产清算程序,我管理人向法院申请对四家企业进行合并破产清算,并获得法院的决定认可。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中,大会依法对3家补充债权申报进行核查,并表决通过了财产分配方案。分配方案通过后,管理人根据清理出的职工债权对4169名职工进行了依法安置。
2017年9月28日,四家企业安置职工后,以无可供分配财产分配债权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重庆轴承工业公司等4家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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