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天 朝华科技的涅磐历程
发布日期:2018-02-02 09:49 文章来源:未知
企业重整,是指对经营困难但又有再生希望的企业,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各方利害关系人达成协议,从而使企业恢复生机。这是去年6月1日实施的新破产法规定的新制度。上市公司的重整,则更为复杂。然而,分别用38天、39天,重庆市三中院和管理人就让两个濒于退市的公司获得成功重整。据悉,这在全国上市公司重整案中,都是最快的。他们是如何做到的?
烫手山芋 接还是不接
收到债权人提出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的申请后,重庆三中院有点犯难。
两家公司均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上市公司,目前两公司账面合计负债均近40余亿元,远远大于账面资产,且有效资产均处于各地法院的保全之下,或正处于被法院执行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基本停业。
无疑,这些都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立案条件。
但是,从1997年至今,重庆三中院还没有受理过破产案件,除了副院长郭瑞,所有审判员均未办过,而重整是当年6月1日刚实施的新破产法规定的新制度,郭瑞也没有实践。
同时,上市公司涉及利益方众多,如果重整不成功,必然转入清算程序,不仅会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近7万流通股股东的股票将一文不值,其可能将怨恨的矛头指向法院。而且,两个案件均要求在1个多月内结案,而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破产立案需逐级报最高法院批准。
许多人认为,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接还是不接?我们底气不足。”郭瑞坦言。
另一方面,重整符合众多利害关系人的愿望,既能够维护债权人、职工及股民的利益,又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改善资本市场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因而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经审委会研究,三中院决定:啃下这个“硬骨头”。
接着,一场攻坚战就紧锣密鼓地打响了。一边完善立案的相关资料,征询债务人及主要债权人对重整的意见,与重庆市、涪陵区两级政府沟通,由政府协调征询有关管理机关的意见;一边形成书面材料,逐级向最高法院请示立案。
两个案件顺利立案。
虽然是同意立案了,但三级法院都在为同一个问题担忧:能否跑得过时间?
重庆三中院经研究决定,配备强有力的审判力量:朝华科技重整案,组成副院长郭瑞为审判长、民二庭副庭长刘松为承办人的5人合议庭;星美联合重整案,也是5人合议庭:刘松任审判长,重庆市高院专门派法官李季宁下挂三中院,担任承办人。
据介绍,郭瑞曾在任重庆一中院民二庭庭长期间审理过数十件破产案件,具有丰富的审理经验。李季宁则长期从事破产法研究,是最高法院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成员。
问题关键 选好管理人
进入重整程序后,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制定重整计划……这些重要工作都由管理人操作。因此,选好一个能干、公正、能赢得各方信任的管理人,就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考虑到上市公司的重整敏感性高、利益关系众多、程序复杂、时间紧迫,法院决定由政府官员、社会中介机构共同组成清算组来担任管理人。
“因为清算组的组成可以复杂化,可以整合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力量。”刘松解释说,“也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让政府参与进来。在协调债权人、引进重组方、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他们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对于选任哪些机构组成清算组,法院也费了一番思量。出于同样的考虑,法院采取了竞争方式。
重庆三中院成立了管理人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公开报名的候选人中,择优选任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在星美联合案中是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成员,同时指定涪陵区秘书长田景斌等人为清算组成员。
海川公司是重庆市首家专业资产清算公司,清算经验较为丰富,拥有一批富有执业经验的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还选聘了一些国资管理、劳动保障等领域的权威人士。
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则无论是规模还是实力方面在业内都有较高声望,在全国部分城市甚至海外都设有分所,实践方面也拥有较为丰富的经验。
结合管理人成员各自所长,法院对管理人成员的工作进行了合理分工。
管理人首先要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调查。由于当前社会各界对管理人这个概念还比较陌生,不予配合其工作。为此,三中院签发了150多份调查令;仍不配合的,则由法院派人参与调查。
紧接着就是评估工作。这是说服债权人的依据。三中院要求管理人委托一个具有证券评估资质、有实力、有经验并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的机构。
“起初,政府对我们选任两家专业机构参与清算组很有意见,但事实证明,这种选择是正确的。没有两家专业机构卓有成效的工作,资产调查、评估工作不可能在一个月内完成。”刘松说。
债权平移 排除大障碍
重整的重头戏是制定并通过重整计划。这需要与债权人反复谈判。涪陵区政府做了必要的工作。
法官们也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可行性与合法性研究,并及时与管理人进行沟通、研究,回答债权人提出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拿不准的,立刻请示市高院,甚至向最高法院、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专家咨询,及时给予债权人答复。尽可能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争议解决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
“必须一次性通过,因为新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16天才能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经没有时间了。”郭瑞说。
这时冒出了一个足以颠覆整个重整计划的大难题。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债权人的清偿率,朝华科技为1.7%,星美联合为4.91%。两家公司各自的重组方分别愿意以现金清偿10%、30%,对劳动债权、税务债权则100%清偿,条件是债权人放弃剩余债权。一般债权人都乐于接受,而最大债权人——数家商业银行却表示,他们无权擅自减免,按照贷款通则,贷款减免需经国务院批准。
银行通不过,整个重整计划就通不过。虽然法院有权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依法强制批准,但这样,银行及其他债权人会将债权收不回的责任归于法院,是下下策。
如何迈过这道槛?管理人智慧的火花激烈碰撞后,提出了一个大胆的设想:能否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来承接原公司按重整计划减免后的债务债权?这样银行就既可以在重整中实际减免债权,又不至于在法律上放弃债权,还可以继续向投入了100万元注册资金的承债公司追索。对债权人来说,其实现债权的担保能力反而增强了。
但这就意味着,把原来的上市公司剥离成一个净壳,再注入新资产。这是否符合破产法的规定?是否应经股东大会同意?是否有违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法院咨询了许多专家,大家都认为是合法的、可行的:这种方式对于所有利害关系人,包括债权人、股东、职工,均有利而无害,又不损害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不应有法律上不可逾越的鸿沟。
根据破产法理论,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其所有资产应属全体债权人所有,故由债权人会议处分,是合法的,也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相反,如果重整成功,对其股东,是有益的。
这两个案件中的资产处置行为,是在破产程序中实施的,目的是为恢复二公司的股票交易创造条件,也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因而从根本上未违反证监会的规定。同时此类净壳的取得,也为将来的资产重组打下了基础。
“为慎重起见,我们还是让重组方咨询了证监会,答复是‘没问题’。”刘松介绍说。
刘松说:“据我们所知,这样的操作上尚无先例。我们认为,只要重整计划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是可以批准的。”
各方满意 公司得再生
由于前期工作做得扎实,两个公司的重整计划都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高票通过。
分别用短短38天、39天,两个濒临退市的S*ST公司,有望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新生。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批准了重整计划后,即为结案。
“但仅仅依靠债务人难以执行重整计划。如星美联合案中,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就不是债务人可以执行的。”刘松说,“重整计划执行中如需法院配合,只要法律没禁止,法院仍随时配合,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目前,朝华科技重整计划已基本执行完毕,重组方正在进行资产注入。而星美联合因牵涉股改,还要等股东大会召开后才能见分晓。
记者手记
那70多个日日夜夜
记者在采访中深刻地感受到,能在70多天的时间里,高质高效地完成两个上市公司的重整,离不开全院干警的努力。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专业性强、任务重、时间紧。重庆三中院除了配备强有力的5人合议庭外,还配备了专案书记员;副院长郭瑞分管的其他工作,也暂时由别的院领导承担,让其全身心地投入两案的审判和指导。合议庭人员应付不过来时,随时在全院抽调人员配合。据悉,这两个案子审理期间,全院几乎一半以上的工作人员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其中,都对案件的进展情况了如指掌。
除了全院人、财、物的大力配合,更有相关人员不遗余力的付出。期间,院领导、相关部门责任人,尤其是合议庭组成人员,都没有节假日,没有正常下过班,与管理人一起研究随时暴露的问题,并多次派人奔赴深圳、武汉、成都、雅安等地办理调查、咨询、解封等事宜。案件中的重要问题需审委会研究时,审委会随时召开,甚至有3次审委会都是在晚上紧急召开的。
虽然时间紧、任务重,但法官们并没有放松审理的质量,力争每个环节都合乎法律规定,合乎法定程序。
为一次性通过重整计划,法官、管理人与债权人、重组方进行了深入地沟通,多次协商到深夜。在星美联合案中,直至债权人会议召开当天凌晨4点钟,郭瑞还在参加管理人、投资人与部分债权人谈判的协调工作,而刘松等审判人员则随时关注着谈判的进展,彻夜未眠。
值得一提的是,在朝华科技案审理期间,郭瑞的母亲病危,他未来得及探望,母亲去世了,他才匆匆回家委托其他亲属安排母亲后事,又匆匆赶回近200公里远的三中院主持该案的审理工作。
正是因为上下一心、群策群力、不畏困难、不辞辛苦,才有了重整程序的有力有序地顺利推进,保证了两个公司重整的成功。
探索上市公司重整的新路径
□ 马守敏
正如重庆三中院院长卢祖新所说,两个重整案的快速审结,一个关键原因在于,解放思想,创新观念,灵活运用智慧,创新法律适用方法,填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大胆探索上市公司重整的新路径。
卢祖新介绍说,当初受理这两个案件时,是很担心的。简易民事案件的审限还3个月呢,如此复杂的上市公司重整案,要在30多天内完成,这在全国还没有先例。但法院顶住压力,从服务于民生、服务于经济大局、服务于和谐社会的角度考虑,站了出来。这本身就是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的过程。
在整个重整程序中,更是处处闪现着解放思想、创新观念的光辉。如,指定由政府官员、专业清算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组成的清算组为管理人;适应目前的法治环境,给管理人出具调查令;设立新的承债式公司,除掉了影响重整计划通过的最大障碍;批准重整计划后,仍随时配合,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前介入,与管理人、债权人、重组方进行深入沟通,尽最大努力将争议解决在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形成了一个对各方都有利,又合法、可执行的重整计划草案;允诺星美联合重组方股改方案通过后再还债……
“法官在具体案件处理中也有价值判断的问题,只要不损害任何人的合法权益,能增进社会利益,应允许实践去填补法律的不足和空白,真正发挥破产制度在中国现实中的实际作用。否则,如果机械地找法律依据,重整就进行不下去,法院就成了这种好事的障碍。”卢祖新还透露,“我们的很多做法都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的肯定。据我所知,目前全国通过破产重整的只有10家,我们就占了2家,而只用30多天就完成的,只有我们。”
重庆三中院的高质高效工作,赢得了方方面面的赞誉。
海川公司法定代表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韦忠语说:“三中院经验丰富,对法律规定把握比较严,程序上也把握得很好。该做的,都不遗余力地做了,不该做的,也不轻易插手,只是监督指导。”
涪陵区政府秘书长田景斌说:“这两个案子的成功重整,法院工作是决定性的。法院自始至终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审 “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欣新教授也认为,这么快就高票通过重整计划的,还很少见。这些创新性做法,如果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符合现实的可行选择。司法实践中发现与解决这些问题,为完善立法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为了让重整计划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通过,重庆三中院做了许多工作。梁 平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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