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
贵院于××××年××月××日作出( )民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债务人×××(债务人名称)重整。重整期间,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名称)存在下列情形,导致重整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1、
;
2、
;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申请贵院依法裁定终止×××(债务人名称)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名称)破产。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
证明重整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的证据材料。
本文书格式摘自“《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和《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适用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