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
贵院于××××年××月××日以( )×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债务人名称)重整,并于××××年××月××日作出( )×破字第×号决定书,指定××担任管理人。
本管理人接受指定后,负责管理×××(债务人名称)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就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进行了充分研究。现管理人无法在贵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即××××年××月××日前)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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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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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贵院裁定许可管理人延期×个月,至××××年××月××日前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本文书格式摘自“《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和《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适用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