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
贵院于××××年××月××日作出( )民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债务人名称)重整,并于××××年××月××日作出( )民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债务人名称)的重整计划(或者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内,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规定,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进行了监督。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管理人发现存在下列情形,认为需要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1、
;
2、
;
3、……。
为保障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完毕,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请求法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个月,至××××年××月××日止。
特此报告。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
重整计划未能执行完毕的相关材料。
本文书格式摘自“《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和《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适用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