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
贵院于××××年××月××日以( )民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债务人名称)重整,并于××××年××月××日作出( )民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债务人名称)的重整计划(或者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现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名称)出现下列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
1、
;
2、
;
……。
因×××(债务人名称)不能执行(或不执行)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贵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名称)破产。
特此报告。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
重整计划不能执行或者债务人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相关材料。
本文书格式摘自“《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和《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适用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