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函(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可以恢复法律程序用)
发布日期:2018-01-30 13:22 文章来源:重庆海川资产服务
(××)×破管字第×号
×××(受理有关债务人诉讼或仲裁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名称):
       ×××(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因_________,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   )×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并于××××年××月××日作出(   )×破字第×号决定书,指定×××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贵院/贵仲裁委员会已中止了关于×××(债务人名称)的案号为××××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的审理。现管理人已接管债务人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条之规定,请贵院/贵仲裁委员会恢复对上述民事诉讼/仲裁案件的审理。

       特此告知。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
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管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本文书格式“摘自《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和《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适用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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