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无财产可供分配用)
发布日期:2018-01-30 11:35 文章来源:重庆海川资产服务
(××)×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
       贵院于××××年××月××日作出(   )×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破产企业名称)破产。现经管理人调查,×××(破产人名称)在偿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人名称)的破产程序。

       特此报告。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报告;
2、破产人财产状况报告。
本文书格式摘自“《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和《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适用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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