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对《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渝办发〔2000〕75号)职工安置政策解释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2-05 10:10 文章来源:重庆海川资产服务
各控股(集团)公司、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渝办发[2000]75号文件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区、各单位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政策理解各异,反映很多,要求尽快出台统一的解释意见。为统一政策,规范破产,便于操作,经与市级各综合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现转发给你们。请在列入国家破产计划(经国家批准破产的煤炭企业按中央规定政策执行,不适用于本解释)和经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破产的企业中执行。
二○○○年十月九日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
       职工安置是企业破产工作的重点。在贯彻渝办发[2000]75号文件过程中,为规范破产,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做好破产预案,确保职工安置的顺利进行,现将职工安置的办法和政策规定作如下解释。
       一、企业职工的分类
       1、已离退休的职工。
       统计这部分职工的人数、年龄,为测算和提取余命医疗费打下基础。
       2、在册职工。
       (1)统计提前退休(职)人员的人数、性别、年龄,为以后测算和提取养老保险费、余命医疗费打下基础。提前退休(职)人员包括: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特繁工种(包括有毒有害工种)连续工龄满十年且在特繁岗位工龄达到规定退休年限(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8年,从事特别繁重和高空工作累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9年)和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符合病退(职)的职工。
       (2)剔除以上职工后的剩余人员,以1986年10月1日为界线划分为两类。一类是199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包括1986年10月1日后至1995年1月1日以前国家安排的统招统分的大中专毕业生、国家安置的转业干部、退伍军人;1987年底前入校的技校生。二类是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收的合同制职工。包括1988年及其以后入学的技校生和1995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国家安置的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要分别核实统计固定工,合同制工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均按虚年度计算)。(见表)
       二、破产安置对象
根据渝办发[2000]75号文件规定,破产安置的对象是指破产立案之日该企业的正式在册职工(含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结存的下岗职工)。在破产立案前已办理了调动手续和进“中心”已“双解”的人员,不属于在册职工,不再安置。
       三、职工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
       1、固定职工的安置。
固定职工实行一次性安置。安置费用标准:按本地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提。但不得高于全市上年的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按市劳动局、统计局渝劳办发[2000]168号关于公布重庆市1999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通知,1999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确定为6300元。各区县(市)不得高于6300元的标准)。提取的安置总费用再按工作年限计算到职工个人。其计算公式如下:
       (1)安置费用合计=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破产立案之日的正式在册职工总人数
       (2)年工龄补偿标准额=安置费用合计÷破产立案之日的正式在册职工总工作年限
       (3)固定职工本人安置补偿金额=年工龄补偿标准额×本人工作年限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用的固定职工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注:考虑到提取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均是按社平工资计算。因此,为统一口径,我市渝办发[2000]75号文件规定按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安置费,而不是按国发[1994]59号文和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是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安置费。
       2、合同制职工的安置。
       在破产立案时合同未到期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部发[1994]481号文《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上一篇: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对原重庆第三棉纺织厂实施破产中遗属安置和退休人员享受“菜篮子”补贴有关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 成都 贵阳 福州 泉州
Copyright @ 2011 重庆海川资产服务 All Rights Reserved 渝备ICP238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