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区经委:
你委《关于重庆第三棉纺织厂实施破产中遗属安置问题的请示》(南经文[2000]4号)收悉。经与市区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遗属安置的有关问题
(一)安置对象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当月,与原重庆第三棉纺织厂(以下简称重棉三厂)建立了劳保关系并享受了生活困难补助金的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属于安置对象。
(二)安置方式
1、安置对象属于城镇人口且系无依无靠、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以下简称“三无”)的人员,交其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管理。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按原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一次性计提10年经费,交接收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月发放困难补助费。
2、除上述城镇“三无”人员以外的其他安置对象,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按其原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一次性计发给安置对象,解除与重棉三厂的劳保关系。
(三)一次性计发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年限。
1、未成年人按抚养至18周岁的剩余年限,一次性计发生活困难补助金给法定监护人。
2、其他人员按10年计算,一次性计发生活困难补助金给安置对象。
二、关于退休人员享受“菜篮子”补贴的范围问题。
人民法院裁定重棉三厂破产之日在世的企业退休人员,凡符合享受“菜篮子”补贴条件的,人均可按每月20元标准计发10年。
三、其他
上述规定适用于列入计划破产的国有企业,其它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