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申请人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的申请,已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涪法民破字第0000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债权人应在2013年12月20日前,向管理人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管理人的通讯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涪清路31号,邮编:408000,联系电话:18623250527,联系人:吴清华)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3年12月26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或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书等文件。
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承办法庭: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何凌云 023-72812768
当事人手机:186232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