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破产法》第92条第2款,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那么,逾期申报债权是否能真正的得到保障?同时是否会引发新的矛盾?
一、对逾期申报债权的处理及存在的弊端
1、在重整计划中预留资金
根据《破产法》第117条第1款“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以及《破产法》第119条“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可知,重整计划中管理人仅能针对可预见的债权预留资金。
重整程序中的债务人企业普遍存在财务不规范、资产混同的情况,管理人难以快速真实的了解到企业的全部债务。若逾期申报的债权并非管理人可预见或“明知”的债权,那么清偿资金就没有来源。若管理人为此预留过多的资金,不仅该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产生管理人职业风险,也间接减少了可分配财产,影响了其他债权人的清偿率,引发矛盾。
债权申报期间的规定正是为了督促债权人积极申报债权,避免程序拖延,提高程序效率[1]。而预留过多资金的行为不仅拖延了破产程序,降低了办事效率,还间接的降低了逾期申报带来的风险。
2、由债务人企业承担
由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企业承担逾期申报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进行清偿而产生的债务。
在偿债资金已经固定的前提下,逾期申报间接的缩小债务的金额,提高了整体的清偿率,再而要求按照《破产法》第92条第2款之规定行使权利,无疑额外的加重了债务人企业的压力,极有可能破坏原有的平衡状态,可能导致再次进入破产程序。实践中,已存在债权人恶意的逾期申报,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又要求按照“同类债权”的清偿比例进行清偿,利用这一规定,提高清偿率[2]。
若是投资人参与重整的前提下,投资人无法明确债务人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会承担远超出预期的债务,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破产重整制度则致力于拯救处于困境的债务人,促进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3]。逾期申报不仅要保障债权人能得到公平的受偿,也要保障投资人的合法利益或重整后企业的利益。
3、以新财产为偿债来源
仅在有新的财产来源时,逾期申报的债权才能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进行清偿。
新的财产来源这一条件限制,逾期申报的债权人仅在程序上得到债权,在实体上却可能无法得到清偿。
二、逾期申报处理方式的完善
1、区分逾期的原因
《破产法》第92条第2款之规定并未区分逾期申报的原因,均给予逾期申报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中同类债权的清偿比例行使权利,对逾期申报债权人友善得不能再友善[4]。可以参照其他法律中的部分规定,区分“故意、重大过失的自身原因”与“因不可抗力、不明知的非自身原因”而逾期的债权人,敦促债权人在申报期内依法申报债权,加快程序的推进,提高效率。
例如,《上海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破产重整案件的已知债权人收到债权申报书面通知和失权后果告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债务人不再向该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224条中规定“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及本规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但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已收到债权申报的书面通知或通过除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明知债权申报事实而故意不申报的情形除外)”。
2、明确补充申报的期限
《破产法》第56条明确了补充申报的最后期限为“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在清算程序中可以准确定位,而在重整程序中确较为模糊,应当明确区分清算和重整程序中的补充申报最后期限。例如,《重庆破产法庭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明确了“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在清算程序中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最后分配方案前”,在重整程序中指“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前”。
3、利用重整计划合理规避
在重整计划中可以约定逾期申报债权的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包括不得向重整后企业主张权利等,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法院裁定批准,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例如,衢州乾达科技有限公司诉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纠纷案中,充分利用重整计划有效规避了破产法92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案例刊登于《人民司法》2019年第32期。
结语
重整不同于清算,并不是简单的将财产变现、分配,而是拯救企业于困境使其重获新生,促进经济繁荣发展。这也对重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重整程序中的“逾期申报”却表述的较为模糊,希望通过“区分逾期申报的原因”以及“确定补充申报的期限”等方式,将重整程序中的逾期申报进行细化、明确,能够更好的协调各方利益,更快的解决矛盾与冲突,充分的发挥破产法的效率与公平。
参考文献:
[1]齐树结.破产法(第二版)[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239,233.
[2]王欣新.论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N].人民法院报,2010-08-04(07).
[3]李永军.破产重整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50.
[4]郗伟明.论破产重整中未按期申报债权之处置[J].法商研究,2012,(6):8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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