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川视角/第一期 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能否收取抵押物孳息?
发布日期:2019-06-14 13:30 文章来源:

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通过收取抵押物孳息的方式保障自身权益。但在抵押人破产情形下,抵押权人是否还能收取抵押物孳息?如不能,抵押权人的权益又该如何保护?本文试通过一个案例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衍生问题进行分析,供读者参考。

案情简介

A公司以其所有的1处商业用房,为其向王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无法按期偿还借款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A公司偿还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确认王某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对抵押物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随后,根据王某的申请,执行法院向商业用房租赁户黄某发出通知,要求黄某将房屋租金直接支付至法院指定账户。此后,A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执行法院共收取了5万元房屋租金,未支付给王某;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收取到1万元房屋租金。王某现向执行法院提出,要求取回5万元房屋租金。

【观点争鸣】

针对王某是否有权取回案涉房屋租金,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有权取回租金。主要依据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担保法》第四十七条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根据上述规定,抵押权人有权自抵押物被法院扣押之日起收取抵押物的法定孳息。王某作为申请执行的抵押权人,有权取回尚在执行法院账户内的房屋租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无权取回租金。主要依据为《破产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及〔2017〕最高法民他72号答复函。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人执行的款项,仍属于债务人财产。因执行法院尚未将案涉房屋租金支付给王某,故该租金仍属于A公司的财产,王某无权取回。

【海川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于抵押权人能否收取抵押物孳息的问题,实践中较为特殊,笔者试作如下分析:

1.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在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之日起有权收取房屋租金

房屋租金属于孳息。《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类似的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的收益权仍由抵押人行使,抵押财产所产生的孳息也归属于抵押人;但当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时,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被扣押后所产生的孳息,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并在扣除收取孳息的费用后优先用于清偿债权。

2.破产受理时,法院已经收取并支付给抵押权人的房屋租金,已不属于抵押人财产,抵押权人有权收取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抵押人破产申请被受理时,法院已向抵押权人支付的租金,不属于抵押人财产,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无须返还。

然而,当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为了公平公正清理债权债务,《破产法》对抵押权人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3.破产受理时,法院已经收取但未支付给抵押权人的房屋租金,仍属于抵押人财产,抵押权人无权要求收取

2017〕最高法民他72号答复函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人执行的款项,仍属于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执行移送破产意见》第16条规定:“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七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根据上述规定,在破产受理时,仍在执行法院账户内尚未支付给抵押权人的租金,仍属于抵押人的财产,抵押权人无权要求收取。执行法院应在收到受理破产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该租金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4.破产受理后,由法院或管理人收取的房屋租金,属于抵押人财产,抵押权人无权要求收取

《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在破产受理后,抵押物上的孳息即房屋租金,应支付给管理人,抵押权人无权收取;租赁户在接到管理人付款通知书后,仍向抵押权人交付租金,使A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继续交付租金的义务。

实务建议

抵押人破产后,抵押权人不能再收取抵押物孳息,但其权益仍可通过破产程序获得保护。为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笔者建议:

1.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除职工劳动债权外的其他债权,均需向管理人进行申报;若债权人未按规定申报债权的,则其不能按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因此,抵押权人在获悉抵押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举证证明自己享有抵押权

《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在破产实践中,抵押权的清偿顺位排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因此,抵押权人在申报债权时,须向管理人举证证明自己享有抵押权。

3.明确自己对抵押物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前述分析可知,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被法院扣押后所产生的孳息。在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人的权利虽受到限制,但其并未丧失对抵押物孳息的抵押权。因此,抵押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可以主张对执行法院已经收取但未支付给抵押权人的房屋租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抵押权人虽对抵押物及其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当抵押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时,其权利将受到限制。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抵押权人可向管理人申报优先债权,通过破产程序获得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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