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发布日期:2021-09-22 23:31 文章来源:


       一、基本案情

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马化工”)始建于1958年,属2000年国家清理整顿炼油行业后在西南地区唯一被保留的地方炼油企业;2008年成为四川省工业“7+3”产业发展规划石化产业重点企业、四川省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之一,自2003年到2015年,累计上缴税金达7亿元。盛马化工拥有从事石油加工及炼制行业的特许生产及经营资质,并全资拥有一条西南地区唯一能接卸原油的铁路专用线。公司生产汽油、柴油、石脑油、MTBE、液化石油气、丙烯、聚丙烯、石油沥青等石化产品。

盛马化工设立有四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为大英新涛石油有限公司、大英诺曼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英维涛石化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新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5日,盛马化工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为由,向大英县人民法院递交了破产重整申请。2018年5月29日,大英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盛马化工重整申请,同时指定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在盛马化工重整期间,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将盛马化工及其名下四家全资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20181218日,盛马系企业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管理人提交了盛马系企业重整计划草案(简称“重整计划草案”),其主要内容为:重整方一次性提供不超过10亿元现金清偿所有债务,并取得盛马化工100%及新涛公司100%股权。重整方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或分批支付10亿元重整资金。

大英县人民法院于20181226日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95%以上的债权人在一个月内获得全额清偿,受衍生诉讼影响个别债权人延迟受偿。该重整计划于2019年1014日全部执行完毕。


图为债权人会议现场

二、案件典型意义

(一)府院联动,实现地方招商引资,增加重整偿债资源。

盛马化工破产重整成功,府院联动机制发挥了重大作用。在盛马化工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大英县政府成立了政府领导工作小组,对盛马化工进行帮扶。进入重整程序之后,人民法院、地方政府以及管理人在重大事项上均保持一致行动,在投资人引入和谈判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顺利招募投资人,地方政府采用招商引资方式配合管理人招募重整投资人,增加企业偿债资源,从而提高债权人的受偿率。在盛马化工投资人招募上,地方政府与投资人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最终促使投资人缴纳保证金,并提供10亿元的偿债资金。在管理人与投资人的谈判过程中,县委县政府及大英县法院的领导多次参与,为投资人顺利招募及偿债资金的及时支付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策略性处理融资租赁债权,实现债权人之间利益平衡。

盛马化工存在不同的债权类型,融资租赁债权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类债权,但同时也是众多破产企业均存在债权形式。在盛马化工破产重整案中,我们对融资租赁债权的处理方式具有一定的创新和策略性。本案中,融资租赁物主要为化工设备和铁路专用线,融资租赁债权人虽然享有取回权,但是难以取回。融资租赁债权人在融资租赁物之外还存在抵押物,融资租赁债权人抵押物和融资租赁物的评估值远远超过其债权本金,甚至能够覆盖利息,这意味着在其他债权人(含其他抵押权人)遭受巨大损失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债权人反而可以全额受偿,不利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为此,管理人通过谈判的方式,以本金为限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一次性赎回融资租赁物,没有将融资租赁财产纳入评估范围。该种处理方式在本案中具有一定的创新和适用性,也为其他普通债权人争取了更多的清偿资金。

(三)通过衍生诉讼解决税收问题,税务局与盛马化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收录为典型案例。

税款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是破产法规定的法定债权清偿顺序。税务机关申报欠缴税款本金及滞纳金合计高达几亿元,在重整投资人仅出资10亿元的前提下,如何依法确认税款及滞纳金的金额及性质成为盛马系企业能否重整成功的核心问题。为解决该问题,管理人与税务机关进行了两审诉讼,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盛马化工在税务机关的留抵增值税能否抵减其他欠税;二是税款滞纳金属于税款债权还是普通债权。上述问题均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即《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章制度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适用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问题。该案作为典型案例被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而国家税务总局也于20191212日发布了《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明确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四)自立案受理到重整计划草案执行完毕不超过1年半,时间短、效率高且采用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所有债权人。

20185月29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盛马化工破产重整。2018117日,人民法院裁定盛马化工及大英新涛等五家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20181226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盛马系企业重整计划草案》;20191014日《盛马系企业重整计划草案》执行完毕,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在盛马系企业破产重整中,所有债权人均得到一次性现金清偿,债权人收回债权占债权额的41.15%。盛马系企业破产重整时间短、效率高,获得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政府及人民法院的一致好评,大英县人民法院在案件评分表中对管理人的工作打出满分。

(五)解决社会股东股票兑付,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本案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盛马系企业的破产重整始终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管理人牢牢把握依法办案与风险预判、平等保护与利益平衡、坚守法律底线与运用司法智慧三大关系,锁定重整目标,所有工作均围绕重整策划、推动。将争取债权人支持作为基础,并与主要债权人进行反复沟通、磋商,取得绝大多数债权人理解与支持。盛马化工系由国企改制而来,有5600多名社会个人股东,不仅数量庞大且持股年限久远。虽然破产法规定可以调整出资人权益而无需给予任何补偿,但这些社会股东持股比例非常低,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对于企业的破产没有任何过错,如果将其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容易引起严重的社会的问题,因此管理人在与投资人谈判的过程中就将妥善解决小股东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盛马系企业重整计划草案对5000余名广大社会股东进行了现金补偿,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小股东的生存权,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盛马化工的破产重整,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不仅有利于带动产业集聚集群发展,创造就业岗位,也为地方经济创造可观的财税收入,成为推动遂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点。本案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典型案例。税款债权确认衍生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作为典型案例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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