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隆迪塑业等3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发布日期:2018-02-06 11:20 文章来源:未知
       重庆隆迪塑业有限公司、重庆联丰塑胶有限公司、重庆诚联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家公司”)分别成立于2010年11月、2004年3月、2000年2月,实际控制人皆系自然人唐小丽,三家公司主要经营范围雷同,皆系制造加工、销售塑料橡胶制品等,是九龙坡区金凤电子信息产业园中的重要传统制造企业,主要给海尔集团公司、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等国内及本土中大型知名企业配套生产,具有较高的产品知名度及信誉保证。三家公司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系在长期的生产经营中,产品结构单一且明显缺乏市场竞争力,加之受国家整体经济下行和金融形势的影响,生产及销售盈利举步维艰,从而牵涉进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销售合同纠纷及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最终因民间高息及生产经营负债过多导致企业严重缺乏流动资金,若维持现状继续经营,将严重影响广大债权人的利益。
       2016年5月25日,三家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截止2016年8月31日止,经管理人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报告显示,三家公司资产账面金额*元,负债账面金额*元,股东权益账面价值为人民币*元)。2016年8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三家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交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同时指定了我司作为管理人。
       管理人在接管企业后,对三家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理,并接受债权申报。管理人在对三家公司清资核产的过程中查明,三家公司系作为一个整体,在实际控制人唐小丽的控制下运作,经营决策不具有独立性、管理层人员及财务人员混同,生产厂房及土地混用;对外也共同使用隆迪一个品牌形象对外宣传,产供销一体化生产经营且互相担保现象严重。基于三家公司之间存在高度人格混同,为最大限度提升三家公司的重整价值,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利益,有利于公平清偿债权,2017年2月20日,九龙坡区法院结合了审计报告的结果进行综合评判后,裁定三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
       三家公司合并重整后,管理人将三家公司的申报债权进行统一集中审查,编制了债权表,向债权人发送了审查意见书。截止2017年9月,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家,申报债权总金额*元,确认债权总金额*元。其中,优先债权*家,申报债权金额*元,确认债权总金额*元;税金债权*家,确认债权总金额*元;社保债权*家,确认债权金额*元。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已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进行裁定确认。
       2017年9月21日,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了由管理人编制的隆迪等3家企业重整计划草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2016)渝0107民破8、9、10号之二号裁定书裁定批准隆迪等3家企业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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