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以(2013)沙法清(预)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受理重庆通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通汇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我公司为本案破产管理人;2014年4月1日以(2013)沙法民破字第00003-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通汇公司破产。
经管理人审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共计24家,债权总额为20900054.13元,均为普通破产债权。
通汇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6月17日召开,本次会议审议并表决了通汇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次分配普通破产债权受偿率为20.692644014% 。本次分配完成后,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以(2013)沙法民破字第00003-18号裁定终结重庆通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通汇公司”)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在管理人及有关债权人多方努力下,通汇公司于2017年7月收到工程发包方退还的工程质保金及投标保证金152万余元。我司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拟定《重庆通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案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方案》,提交通汇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本次分配,普通破产债权受偿率为6.91043945754128%,通汇公司再无其他破产财产可供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