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呼吁规范企业破产
发布日期:2018-02-02 11:42 文章来源:未知

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规范破产程序,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各级法院审结企业破产案件1998件。”这一内容引起了经济界政协委员们的高度关注。

国企“求死不得”破产法形同虚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过破产重组,可以甩掉包袱,轻装上阵,可这对于我们国企来说却并非易事。”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东方电气[3.99% 资金 研报]集团公司董事长王计挑起了这一话题。 

“为什么我们不能像其他所有制企业,像外资企业那样自主地参与市场竞争?”王计认为,这是历史遗留问题。尽管实施了减员增效和下岗分流,实行了政策性关闭破产,也对企业实行了市场化改造,但还有很多问题没有彻底解决。在新一轮改革,推动混合所有制发展过程中,他希望这些问题能通过法律程序、通过制度安排得以解决,规范企业破产程序,让《企业破产法》变得更加完善。 

王计认为,应让国企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并根据自身发展寻求同各种所有制的结合,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市场配置资源。 

“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担保人和债权人都清清楚楚,按各自设定的一般优先权利。但由于我国的国企破产必须将是否欠有职工工资和社保放在第一的位置,在这两条没完成前,不可能进入其他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黄建初解释道。所以国企破产的关键在于地方政府,如果职工安置问题没有解决好,影响社会稳定,政府是不可能放手让国企破产的。 

黄建初表示,《企业破产法》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制定了,并在当时引起了极大反响。对当时的情景,黄建初仍历历在目,他清楚地记得,《企业破产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当时有个人大代表特别不解,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全民所有制企业怎么可能倒闭,倒闭了那些工人怎么办?还有人大代表表示,企业法还没建立,怎么能出台《企业破产法》?还没生怎么死? 

因此,当时《企业破产法》出台后一直是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出台并正式实施了3个月后才正式实施。在黄建初看来,《企业破产法》当时更大的意义是起到了思想解放的作用。直到2007年,我国对《企业破产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很多条文,也完善了相关制度,《企业破产法》作为法规的意义才真正显现出来。黄建初表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实现优胜劣汰,企业破产,有序退出,这才是《企业破产法》真正的意义。但如果法律制定出来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企业就没有做到按市场规则运行。 

规范破产 势在必行 

在委员们看来,尽管已是修订过的法规,《企业破产法》仍有一些地方需要完善,并加强司法解释。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建设银行[1.06% 资金 研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谢渡扬表示,破产有两种形式,一是破产清算,二是破产重组,从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破产重组是更积极、更有价值的破产形式。一方面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另一方面有利于债务人将有价值的资产通过各种方式,包括新的资产注入,或者转移成本等方式,将破产企业在一定程度上盘活。 

但破产重组的难度远远大于破产清算。”谢渡扬说。2007年重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仅对破产清算管理人做了规定,更适用于破产清算,对破产重组不适用。为了推动做好企业破产工作,他建议对《企业破产法》作出新的司法解释,重点对破产重组案件相关管理人的指定等相关问题做出法律规范。“化解产能过剩,一个不可回避的措施就是按照《企业破产法》,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因此,这个工作如果得到推进,将有利于破产案件能妥善得到审理和解决,并找到更好的方案,进而对推动过剩产能处理、产业结构调整讲起到非常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谢渡扬说。 

而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正武看来,《企业破产法》亟需解决的是如何处理涉及多债权人多地经济纠纷案件的问题。他最近处理了一家企业,牵扯银行债务100多项,涉及30多家银行,由于这家企业有几个生产基地,每家银行都选自己的注册地甚至是地方银行来进行查封处理,各地法院纷纷跟进执行,这样一来,企业根本没办法重组。马正武认为,对多债权人多地的经济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有统一的管辖来协调,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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