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修订企业破产法 明确落实政府职责
发布日期:2018-02-02 11:37 文章来源:未知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建议加强政府协调和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破产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决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企业破产法自1997年实施以来,总体的施行效果一直不理想,没有真正起到通过企业破产建立优胜劣汰市场退出机制的作用。”齐奇说道。

       齐奇认为当前企业破产主要有“四难”。

       第一是破产启动难。很多倒闭的企业主更愿‘跑路’,而不懂得运用依法破产制度自我保护。更重要的是有些地方党政领导观念落后,认为本地的企业破产有损地方形象和政绩提升,不愿运用依法破产制度。

       第二是进入破产的协调难。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尽管成立了临时性的领导小组或工作组,负责本地区企业风险的处置工作,但由于法定职责不明晰,信息沟通不畅,协调事项不连贯不到位,影响了各自职能的发挥。

       第三是审理难。现行金融、税收等涉企立法以及相应的行政执法体制,与企业破产法之间存在不协调乃至冲突的问题比较突出。

       第四是维稳难。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往往涉及职工安置、土地厂房设备等破产财产的处置、利益关系人群体性矛盾激化等问题,维稳任务较重。

       因此,对于如何完善破产制度,齐奇代表提出了三点建议。

       他认为,首先需要建立与企业破产司法程序协调和对接的常态性企业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机制。他建议加快修订企业破产法,依法明确和落实政府在企业破产中的相关职责。同时可先行试点,设立一个专门负责协调化解破产企业风险的政府机构,承担企业破产过程中行政事务的管理职责。

       “如美国在1978年的破产法改革中设置了隶属于联邦司法部的联邦托管人,德、日、美、俄等国政府都设有破产管理局,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也都设有破产工作署等。还可设置‘无产可破’企业处置的专项公共资金,合力解决此类企业退出市场问题。”齐奇说道

       第二,建议加大对企业破产案件配套政策的扶持。一是要督促税务、电力等部门对破产企业积欠的税费、电费,严格按企业破产法顺序清偿,不得提前强制征收。二是制订重整企业专门的税费减负政策和特殊的征管方式,帮助企业脱困重整重组。三是建立和完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土地权属变性、工商登记变更、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简化审批,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齐奇建议要加大企业市场化破产理念的宣传力度。对于各级政府和官员要克服旧有思维的束缚,把市场化破产的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对于企业家们,要理解破产法对于改善企业风险预警、重整重组企业经营、合理调整债务关系、加速有效资产重新配置的重要作用,学会运用破产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自身的合法权益。(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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