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重整 审判机制重构
发布日期:2018-02-02 11:19 文章来源:未知
访谈对象: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院长 梁以东
       综治周刊:贵院作为基层法院,在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上数量多、跨度长,对此,你们是如何应对和处置的?
       梁以东:建德市老国有企业多、小微企业多,在特殊的时间段和经济形势下,需要我们法院以破产审理的手段为企业改制、存量盘活、债务清理、职工就业、税源培植等作出努力。
       1992年我院受理了第一个破产案件,这20余年时间内办理破产案件未有间断。经过多年破产审理的实践,我院形成了“审理—调研—提炼—推行—再审理”的做法,注重经验做法的转化,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
       对内,我院挖掘潜力,安排精兵强将从事破产审理,并通过老中青结合,储备了一批专业人才。而且通过涉困企业案件初审预警、执行与破产衔接等做法,从事初审和执行的干警也储备了一定的破产审判知识,具备了较为先进的破产审理理念,可以说我们的破产审理是一项全院性工作。
       对外,我院通过司法破产平台,以破产审理助推建德经济发展,宣传破产保护理念,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形成了以法院为主导,以市场为导向,政府及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良好格局。
       综治周刊:破产案件程序繁琐复杂,诉讼时间长,贵院能在如此短时间内审结破产重整案件,请问破产简易审的核心是什么?
       梁以东:核心可以归纳为“借助、放权、分工、衔接”。
       “借助”是借助党委政府部门的力量,对涉困企业早发现、早预警、早应对,避免情况恶化,并且相关部门承担了破产审理中涉及招商、审批、维稳等工作,让审理得以顺畅。
       “放权”是发挥破产法的制度优势,充分尊重债权人的决定权,对其分析利弊、加以引导,让债权人来决定时限缩短、程序简化。
       “分工”是将破产审理中的一些功能进行分割,充分发挥破产审理中特有的管理人之作用,让其在审理过程中承担管家角色,分担大量事务性工作,减轻法官工作量,让法官主要起指导、协调、监督、裁决作用。为此,我院还对辖区及周边列入省高院管理人名录的事务所进行了多次专项培训,以期提高其效率。
       “衔接”是指自行清算和破产程序、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这种衔接让原本很多在破产程序中所做的工作在进入程序前通过其他程序已经完成,避免了重复劳动也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综治周刊:前面你提到了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这对法院的审执工作有何启示?
       梁以东:两个程序相衔接为破解“执行难”问题开辟了一条道路。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所涉执行案件往往比较多,费时费力,如能启动破产程序,可以将一个企业的多个执行串案转化为一个破产案件,更能充分发挥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减轻法院负担。我院于今年将这种衔接进一步前移,从初审案件便注重对涉困企业的甄别,将可破产企业纳入破产平台,避免形成一家企业多个初审、执行案件,节约了大量审判执行资源。对破产审理来说,执行程序中进行了债权债务清理、查封固定了企业资产等工作,也为破产审理打下良好基础,节省了时间人力。
       更深层次上,这样的衔接能确保司法中立和维护司法权威,执行程序中法院过多涉足具体事务,将自身置于矛盾最前沿,不利于妥善解决企业的债务纠纷。而在破产程序中,由债权人会议等权利主体对相关事项行使决定权,由破产管理人等事务主体对清算事务行使处理权和执行权,法院则扮演指导、监督、裁决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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