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举行
发布日期:2018-02-02 11:03 文章来源:未知
       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共同主办的“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于6月20-21日在京顺利开坛。2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程天权书记,中华律师协会金山副会长、北京律师协会张小炜副会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张穹副主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蔡鄂生副主席在会上做了精彩的致辞或重要讲话。
 
       我公司总经理张海先生代表公司出席本届论坛,并在下午的分组讨论中参加了“破产重整分论坛”的激烈讨论。分论坛上,张海先生从侧重重整实践,联系基本理论的角度出发,就重整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表决过程中决议的范围、表决权的确定原则、不受重整计划影响的重整债权的表决权问题、特别优先权的分组问题、出资人组的表决问题向分论坛做了比较详细的主题发言。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论坛主任王新欣教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论坛执行主任尹正友律师等专家学者、业界同仁也就相关重要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认识和见解。讨论中,王新欣教授表示同意我们提出的不受重整计划影响的重整债权对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不应当享有表决权的观点,但同时希望管理人在职业过程中对“不受影响”的问题从多角度、多层面进行考察分析,以免错误认定。尹正友律师提出缴纳大部分或全部价款的购房消费者的优先权、拆迁户的优先权等特别优先权从取回权(或代偿取回权)方面理解的建议。虽然从理论上论证“取回权”思路解决消费者的优先权、拆迁户的优先权问题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和难度,但不失为解读立法意旨的一种途径。
 
       论坛于21日中午顺利闭幕,与会领导及专家学者、法官、破产行业一线的工作者在本次论坛上提出了实践及破产法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的若干问题,并初步提出了解决方案及立法建议。本次论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管理人实践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也为我们破产清算、重整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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