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工作应当为经济持续发展服务
发布日期:2018-02-02 10:19 文章来源:未知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 本报记者刘晓燕 、 谢晓曦 、 本报通讯员梁平 )
        “ 朝华科技重整成功 , 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提供了一种可资借鉴模式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郭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 审判工作就应当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 , 服务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 服务于经济的持续发展 。”
   
       “ 朝华科技在短时间内重整成功 , 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 : 一是强有力的审判组织 , 二是精干的管理人队伍 , 三是切实可行的重整方案 。” 郭瑞告诉记者 。
    
       郭瑞介绍 , 按最高法院的精神 , 上市公司的破产最好参照金融机构破产 , 由清算组来担任管理人 。 但考虑到时间紧迫 , 清债核产工作的专业性以及其间的诸多法律问题 , 重庆三中院经重庆高级法院同意后 , 引入了专业的清算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加入清算组作为管理人 , 共同进行朝华科技清算重整工作 。 立案当日 , 合议庭指定朝华科技破产清算组为管理人 , 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并公开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中 , 择优选任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 中豪律师集团 ( 重庆 ) 事务所为破产清算组成员 , 同时指定重庆市涪陵区政府秘书长等三人为清算组成员 , 清算组成员在工作上相互配合 、 相互支持 , 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编制债权表 、 资产清理调查与偿债能力评估 、 债权谈判和战略投资者的引进 、 制订重整计划草案等方面纷繁复杂的工作 。 精干的管理人队伍为该案的顺利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
    
       为一次性通过重整计划 , 管理人与债权人 、 重组方进行了深入地沟通 , 多次修改 , 形成了一个对债权人 、 企业职工 、 国家税收等多方有利的重整计划草案 , 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顺利通过 。 该重整计划主要载明由建新集团出资全额清偿朝华科技劳动债权 ( 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险费用 ) 和税务债权 ; 按一定比例对普通债权人及有担保债权人进行清偿或补偿 ; 将设定有担保的特定财产抵偿给享有担保债权的相关债权人 ; 债权人在担保物变现范围内获得全额清偿 ; 剩余债权与朝华科技剩余全部财产由好江公司承债式收购 。 承债式资产收购完成后 , 好江公司以其所有资产 ( 包括承债式收购获得的朝华科技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 ) 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 朝华科技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 , 对债权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 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是该案顺利审理 、 朝华科技得以重生的关键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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