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海川
新闻中心
公告中心
文献资料
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首页
关于海川
新闻中心
公告中心
文献资料
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国家法律
地方政策
部门规章
土地房屋
职工安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02-05 09:31
文章来源:重庆海川资产服务
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2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45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的养老统筹金能否列入破产财产分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劳动保险费用”,应当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下一篇:
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重庆
成都
贵阳
福州
泉州
Copyright @ 2011 重庆海川资产服务 All Rights Reserved 渝备ICP238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