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02-05 09:30 文章来源:重庆海川资产服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67号《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
1996年11月22日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重庆 成都 贵阳 福州 泉州
Copyright @ 2011 重庆海川资产服务 All Rights Reserved 渝备ICP238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