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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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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破产的请示》((2007)黔高民二破请终字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86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第一次修订 根据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第三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作企业的设立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四章 投资、合作条件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六章 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第七章 分配收益与回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加,特别是国务院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的试点工作以来,企业破产案件上升幅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3号《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 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经济合同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执(1993)字第4号《关于执行案件已冻结的款 能否再作为破 产财产清偿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关于“人民法院受 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 (法〔2001〕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确保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时严格适用法律,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决抵制、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有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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