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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2-02 13:56
文章来源:重庆海川资产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社会审计组织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承办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因此,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清算组织可以聘任审计(师)事务所一定数量的执业审计师参与企业破产清算。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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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 (法〔2001〕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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