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资 〔2019〕 616号
有关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加大司法破产力度,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僵尸企业”清理处置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17-14)及《关于优化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协调机制的纪要》(2019-66)等文件精神,决定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破产管理人费用、职工安置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破产管理人费用补助标准及申报要求
(一)补助标准。已由法院司法破产立案的“僵尸企业”,破产清算后如无破产财产用于支付破产管理人费用,或有破产财产但不足以全部支付破产管理人费用的,根据审理法院确定的标准,由国有出资企业先行垫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予以适当补助。
(二)申报要求。集团申报破产管理人费用补助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
2.产权登记证书;
3.司法破产立案通知;
4.清算报告;
5.法院确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
6.国有出资企业支付管理人费用有关资料;
7.其他必要资料。
二、职工安置费用补助标准及申报要求
(一)补助标准。处置“僵尸企业”或去产能需要进行职工安置的,经济补偿金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其规定标准计算。若关闭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或去产能后形成重大资产损失确实无法解决职工安置费用的,由国有出资企业先行兜底支付,待职工安置完成后,根据安置职工人数及审计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予以适当补助。
(二)申报要求。集团申报职工安置费用补助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
2.产权登记证书;
3.清算报告;
4.职工安置方案;
5.职工安置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6.国有出资企业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有关资料;
7.其他必要资料。
三、工作要求
(一)加快处置进度。各集团要充分认识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去产能工作的“牛鼻子”来抓。各企业要抓紧制订处置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做到一企一策,加快处置进度。
(二)优化处置方式。各企业要对“僵尸企业”逐户分析研究,不能通过重组整合、盘活脱困的,要以司法破产为主、关闭清算为辅的方式进行处置,确保处置干净彻底,避免出现遗留问题。
(三)规范申报程序。对无力支付破产管理人费用、或者安置职工人数较多,支付经济补偿金压力较大,需要申请补助的集团,于每年1月31日前对上年度处置结果进行集中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补助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遵循据实申请、严格审核、专款专用的原则。申报企业对补助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严格按照专项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国资、审计、法院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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