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审理 |渝高法〔2018〕230 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工作规范》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24 11:07 文章来源:未知


目录

一、审理原则 

二、案件类型

三、立案及受理

四、管理人选任及财产接管

五、送达及公告

六、债权申报及债权人会议

七、财产调查及变价

八、终结破产程序

九、审理期限

十、其他事项



渝高法〔2018230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工作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  12  1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工作规范

 

为提高“执转破”案件的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规范。

一、审理原则

1. 协调有序。对“执转破”案件的移送、立案、审理工作,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执行部门、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应协调配合、有序分工,畅通工作渠道,减少工作环节。

2. 繁简分流。甄别“执转破”案件类型,对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财产状况明晰等较为简单的案件,采取简化审理方式,快速高效审结。

 3. 兼顾公平与效率。平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创新工作机制,合并工作事项,采取灵活多样的资产处置方式,合法有序推进破产程序,提高审判质效。

二、案件类型

4. 受移送法院破产审判部门在“执转破”案件审查受理阶段,发现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进行简化审理:

1)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财产状况明晰的;

2)债务人资产总价值不高、债权人人数较少的;

3)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存在大额财产隐匿情形的;

4)执行程序中已经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

5)执行阶段已穷尽相关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

6)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协商一致同意简化审理的;

7)其他适合简化审理的情形。

中级人民法院将未决定简化审理的“执转破”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简化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简化审理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管理人,并告知其他相关人员。

5. 下列“执转破”案件,原则上不适宜简化审理:

1)存在重大信访维稳风险的;

2)裁定破产重整的;

3)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

4)其他不宜简化审理的案件。

 三、立案及受理

6. 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对执行法院移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完备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以“破申”字号登记立案,并将案件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同时将相关立案信息录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7. 破产审判部门应当及时审查,对依法应当受理且符合简化审理条件的,自“破申”案件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裁定,并同时将受理裁定交立案部门。立案部门以“破”字号登记立案,并将相关立案信息录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8. 简化审理的“执转破”案件,可由“执转破”案件的审理团队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理团队中的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四、管理人选任及财产接管

9. 简化审理的“执转破”案件,以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10. 基层人民法院作出受理裁定的同时,报请所属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指定管理人。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收到申请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指定管理人并通知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11. 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作出受理裁定的同时,应当报送本院司法技术部门指定管理人。司法技术部门应于五个工作日内指定管理人并告知破产审判部门。“执转破”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自行审理的,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执转破”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受理裁定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在收到本院司法技术部门指定管理人通知后,应将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管理人指定通知等案卷材料一并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收到材料后应当及时以“破”字号登记立案,并在立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12.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刻制印章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管理人印章。管理人印章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13. 管理人应当在管理人印章备案启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因债务人没有财产等原因,无开立账户必要的,可暂不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

14. 相关执行法院自收到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尚未分配的财产变价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移交管理人,但管理人认为暂不适宜移交的除外。

15. 破产案件受理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于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不予移交:

1)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书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

2)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抵债裁定书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

3)执行法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

16. 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不能完成接管的,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报告接管现状以及不能全面接管的原因。

17. 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

1)债务人所有或占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2)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3)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4)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5)有关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材料;

6)债务人的其它重要资料。

18. 管理人需要通过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了解与债务人相关的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等情况的,应当向破产案件审理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审理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提供全市法院范围内涉及债务人的案件清单,清单应当包括案号、案由、当事人信息以及审理或执行法院等相关内容。

五、送达及公告

19. 简化审理的“执转破”案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送达规定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实施意见》(渝高法〔2018108 号)的相关规定送达法律文书。

20. “执转破”案件,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书后,应于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并同时告知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移送法院提出。执行法院已经履行前述职责的,受移送法院在审查受理阶段不再重复通知及告知债务人。

21. 作出受理裁定的法院自行审理“执转破”案件的,应当在收到管理人指定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裁定、管理人相关信息、债权申报期限等相关事项一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上公告。 

22.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受理裁定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执转破”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破”字号案件登记立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裁定、管理人相关信息、债权申报期限等相关事项一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上公告。

六、债权申报及债权人会议

23. 简化审理的“执转破”案件,债权申报期限为三十日,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

24.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受合议庭委托,承办法官可单独主持债权人会议。

25. 人民法院应当督促、指导管理人尽快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可合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简化审理的“执转破”案件,一般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一并提交表决。

26. 简化审理的“执转破”案件,一般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书面或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可通过邮寄信件、电子邮件或网络平台等方式发表意见、进行表决。

27. 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管理人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

七、财产调查及变价

 28. 管理人需要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债务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网络账户等的,可向“执转破”案件审理法院提出申请,由审理法院破产审判部门作出保全债务人财产的民事裁定,交本院保全中心实施。

29. 保全中心应在“执保”字号案件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核实、查控,并将核实、查控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破产审判部门。

30. 执行法院在移送破产审查前三个月内已就债务人财产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核查并向受移送法院移送债务人财产清单的,管理人可直接使用该核查结果。

31. 执行程序中对债务人财产作出的评估、鉴定或审计报告,在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后仍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新委托评估、鉴定或审计,但存在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程序严重违法、结论依据明显不足等情形的除外。评估、鉴定或审计报告超过有效期,但超过时间不满一年的,管理人可委托原中介机构出具补充报告或者作出说明。评估、鉴定或审计报告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管理人可委托原中介机构重新评估、鉴定或审计,但债权人会议同意不重新评估、鉴定或审计的除外。

32. 执行程序中已启动财产拍卖、变卖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财产拍卖、变卖成交后,成交裁定书已送达买受人的,受移送法院应及时依法裁定受理,管理人应接管扣除拍卖费用后的拍卖、变卖执行款;

2)财产拍卖、变卖成交后,成交裁定书尚未送达买受人的,受移送法院一般应待成交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后再予以裁定受理

3)财产已经执行法院评估并拟拍卖的,受移送法院应与执行法院协调工作进度,合理把握受理时机

4)财产拍卖过程中流拍、变卖不成的,或者暂缓、中止拍卖、变卖的,管理人接管拍卖、变卖财产后,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可以之前的拍卖保留价、变卖价为基础继续组织拍卖、变卖。

33. 执行案件中产生的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照破产费用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1)因管理、变价债务人财产发生,且该财产或财产的变价款已由管理人接管;

2)评估、鉴定或审计报告在破产程序中被继续使用的。

34. 不具备审计条件的,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明,可不对债务人进行审计。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财产状况明晰或者债务人财产数量较少的,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可不对债务人进行审计。

35. 破产财产需要通过拍卖变价的,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拍卖底价可参照市场价确定,也可通过询价确定   

36.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可采取债权人内部竞价、协议转让、以物抵债等非拍卖方式变价。破产财产为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八、终结破产程序

37.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于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38. 经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及管理人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1)未发现债务人有可供分配的财产;

2)虽有少量财产但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垫付的,或者利害关系人垫付费用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

39.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清算工作报告,并提请终结破产程序。

40.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且主要财产已分配完毕,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完成个别事项的,管理人可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41. 债务人的账册、重要文件等确已灭失,导致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就现有财产对已确认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42. 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九、审理期限

43. 简化审理的“执转破”案件应当在“破”字号案件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分管院长审批,可以延长三个月。

44. 简化审理的“执转破”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适宜简化审理的,经分管院长审批,可转为一般破产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决定转为一般破产审理程序的,应当制作决定。决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管理人,并告知其他相关人员。

十、其他事项

45. 其他破产案件符合简化审理条件的,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46.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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