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裁定受理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征收中心申请重庆西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自案件受理之日起,重庆西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重庆西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除向本院或者本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交付财产外,所有涉及被申请人的债务清偿和财产交付不得向重庆西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其他任何人进行。有关重庆西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程序、仲裁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止。
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