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 0105 民破 3 号
2017年12月2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陈章全申请重庆润山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指定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重庆润山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重庆润山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4月10日前向重庆润山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洋河一路国际商会大厦17F管理人办公室;邮政编码:400020;联系电话:023-88927650;联系人:马海娜)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重庆润山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重庆润山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25日(周三)上午9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方式和地点本院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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